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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稅務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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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(地方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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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4 預覽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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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
  1.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,填具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(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,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,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)。
  2. 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:
    1. 延期:1至12個月。
    2. 分期:2至36期,每期以1個月計算。
  3.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,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。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,前次採延期繳納者,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,前次採分期繳納者,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;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,不得逾3年。
  4. 納稅義務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,未如期繳納者,稅捐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,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;逾期仍未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  5. 納稅義務人倘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或信用卡繳納稅款者,無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。

註:必填欄位, 不能為空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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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例:0968123456)
(例:02-12345678)
至少需填寫一組聯絡電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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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填
必填 類別
必填 年度,民國
請於「附件上傳」處上傳檢附原繳款書。
(例:110/08/10)
至少需填寫一組聯絡電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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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檔案2 32.21mb
  3. 檔案3 32.21m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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